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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 惠 政 策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招商引资,吸引内外客商(内商指诸城以外的国内客商,外商指国外和台、港、澳客商)到本市投资兴业,根据国家、省和潍坊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适宜于外来投资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在地方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地方政府奖励 (一)新办固定资产投资额 100 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含 100 万元)的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 3 年内按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60% 奖励;自盈利之日起,前 3 年按上缴所得税留成部分的全额奖励。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以上的(含 3000 万元)或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自投产之日起, 3 年内按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及企业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后 2 年按 50% 奖励。 (二)投资建设 1000 万元以上的专业批发市场投用后,投建单位经营上缴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 3 年内全额奖励。 (三)投资农、林、牧、渔业的项目,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前 3 年按上缴数全额奖励,第 4 年到第 8 年奖励 50% 。 (四)投资污水、垃圾处理等环保项目的,在享受城市公益事业有关政策基础上,经协商给予特殊优惠。 (五)兼并或投资原有企业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度地方税收基数加应增幅度(按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定)后新增地方税收部分,按行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条:收费优惠 (一)新建投资项目在申办、注册过程中,除注册登记费、工本费外,免收其它地方行政性收费,原有企业增资项目免收注册登记费;涉外中介服务机构(如验资、评估、劳动就业服务、税务代理、公证等)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收费,按不高于上级规定最低收费标准的 50% 征收。 (二)新建投资项目在规划、建设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社会劳动保险基金等基金性质的收费除外),除上交潍坊市以上的外,其余按上级规定最低标准征收。 (三)固定资产投资 1000 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在审批和规划建设过程中,实行税外无费,免收一切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国家及省法律法规,规章涉及现有投资企业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市政府无权减免的一律按下限征收;涉及投资企业必须交纳的各项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社会劳动保险基金等基金性质的收费除外),按不高于上级规定最低收费标准的 50% 征收。 第五条:建设用地优惠 新办工业和生产性项目可按下列规定享受优惠: (一)新办项目的建设用地,按国家规定最低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 (二)固定资产投资在 1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可视项目情况,经协商另外给予特别优惠,直至由受益方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手续。 (三)新办项目使用土地,应付的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经与被征地单位协商同意可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分期缴纳。 (四)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免收耕地开垦费等有关费用。 第六条:户籍优惠 (一)凡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 20 万元以上(含 20 万元)的投资者,经本人申请,可一次性为投资者本人、配偶和子女免费办理 3 名城镇居民户口;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的投资者,经本人申请,可一次性为投资者本人、配偶和子女及亲属,免费办理 6 名城镇居民户口。 (二)外方投资实际到位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的企业所雇佣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中专学历以上技术工人,可免费办理 20 名城镇居民户口。其中,外方投资实际到位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的项目,可根据投资者要求,经协商另外给予特殊户籍优惠。 第七条:投资者在用水、用电、供暖、供气、就医和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与本市市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八条:凡投资数额较大或带动作用较强的投资者,较大项目的引资者,以及捐赠 200 万元以上的捐赠人,经本人同意,市政府给予一定的举誉称号或名誉职务,并可享受某些方面的冠名权。 第九条:地方政府奖励的兑现,由纳税人申报,招商办认定,财政部门审核并具体办理;收费、土地、户籍等所有优惠政策的兑现,由招商办审核并出具证明,有关部门负责办理手续。 第十条:凡经招商局批准立项的项目,在办理手续和申报落实优惠政策过程中,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本部门的承诺,一路绿灯,尽快办理。不按优惠政策和本部门承诺办理的,要坚决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与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原已发布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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