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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政宗旨 以人为本,为民解困。 二、工作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市民政工作规划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2 、负责全市性社团的审批、登记管理,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擅自以社团的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3 、负责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4 、负责全市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的褒扬工作;审核报批革命烈士,审核报批和调整有关人员的伤残等级;审核报批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市拥军优属、勤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5 、负责全市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 6 、组织协调全市救灾救济工作,检查并报告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展减灾合作。 7 、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开展城乡社会救济;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 8 、负责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指导各站、点捐助物资、资金的管理工作。 9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和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及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10 、负责乡镇 ( 街道 ) 和本市行政区域的变更,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 11 、指导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推进地名标准化;负责乡镇 ( 街道 ) 和本市行政区划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和本市村级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查、核定和报批;负责设置和管理城区路、街、巷标志牌,门牌、楼户牌等地名标志和乡镇 ( 街道 ) 村名、地名标志;负责本市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绘制和审定;管理地名档案;提供地名信息咨询服务。 12 、负责市内乡镇 ( 街道 ) 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牵头县界的勘定、管理和争议的调处。 13 、拟定全市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管理办法;拟定社会福利生产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审核、报批新建福利企业;负责全市福利募捐活动和福利彩票的发行管理工作,管理本级福利资金;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的保护和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 14 、负责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市婚姻服务活动,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15 、负责全市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 16 、负责全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求助工作。 17 、负责全市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负责全市经营性公墓和殡仪馆的建设。 18 、管理、使用国家、省、市下拨的民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19 、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城乡低保 城市低保 ( 一 ) 办理城市低保的条件 根据市政府诸政办〔 2001 〕 95 号文件规定,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为月人均 156 元。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以下的都可纳入低保范围 ( 二 ) 办理城市低保的程序 1 、个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出具户籍证明。 2 、家庭成员所在单位要出具收入及无收入的文字证明材料,并签字盖章。 3 、居委会(单位)经对申请居民的家庭收入调查核实后,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入户调查的材料,单位领导要认真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暨审批表》,在审批表加盖公章报街道办事处、主管部门复核,然后上报市民政部门审批。 整个审批程序即:个人书面申请 ---- 居委会或单位调查、张榜公布 ---- 报街道办或主管部门复核 ---- 由市级民政部门审批。 ( 三 ) 办理低保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对申请办理城市低保的家庭户,家庭收入要如实填写,应按照家庭申请享受城市低保时前 3 个月收入的平均数额计算,对在职、下岗、失业和离退休人员按其应得收入计算家庭收入,对有农业户口的家庭户,应在申请理由中加以注明,以便在计算保障金时剔除农业户口因素。对下列收入的应计入家庭收入: 1 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其他劳动收入; 2 、离退休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养老金和失业保险金; 3 、法定赡养人、抚养费或抚养人应当付的赡养费。 4 、储蓄存款、有价证券; 5 、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 6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应当计算的其他收入; ( 四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 当地民政部门在审批各系统上报的低保户申请表后,将发放由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到民政部门指定的银行领取保障金,保障金一般每季度领取一次,领取完一年后,由民政部门统一调整。实行动态管理,有进有出。 农村低保 ( 一 ) 办理农村低保的条件 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为年人均收入 700 元,凡本市范围内户人均收入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农业户口居民,均可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 二 )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范围 1 、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三无”人员。 2 、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家庭主要劳动力常年因病失去劳动能力或因病、因故死亡,收入低微的特困户。 ( 三 ) 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范围 1 、种植业收入,包括粮食、花生、黄烟、瓜菜、大棚、果品等农作物收入; 2 、林业收入,包括成才树木及幼苗等收入; 3 、牧业收入,包括畜禽养殖收入及渔业、蚕茧业收入; 4 、商饮服务业收入,包括饭店、理发、卫生室、食品百货门市及货摊、货郎担等经营项目收入; 5 、工副业收入,包括兴办工业及小型加工业、维修业等收入; 6 、其他通过劳动获得的收入,如家庭成员的各类工资性收入、劳务输出、建筑、运输业收入等; 7 、按有关政策享受的遗属生活补助、定期生活补助、各类救济、社会捐助及各类赔偿金等收入; ( 四 ) 注意事项 1 、申请人应如实反映家庭成员情况及家庭经济收入,不得虚报、瞒报,不得冒名顶替,弄虚作假,凡年人均收入已达到或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应主动提出取消救济,缴回《诸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 、凡有劳动能力而不参加劳动,致使农作物严重减产减收造成困难的不予救济。 3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所需的资金,采取市、乡镇(街道)、二级按 5 : 5 的比例分担。(即:市财政负担 50% ,乡镇政府分担 50% ) ( 五 ) 办理程序 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居民、要积极、主动的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村、居委会派人入户调查,填写《诸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救济金调查表》,公示无异议后,填写《诸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救济金审批表》,报所在乡镇政府审查把关。上报市民政局审批后,发放保障金领取证,保障金在每季度的前一个月由银行统一拨付到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办理发放,并按照规定一年调整一次。 四、收养登记 收养人应当具备条件 1 、无子女。 2 、有扶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能收养子女的疾病。 4 、夫妇双方年满 30 周岁以上,无配偶男性公民收养女弃婴年龄应相差 40 周岁以上。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 、丧失父母的孤儿 2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办理收养登记所需材料 1 、个人申请书。 2 、三个人的旁证材料。 (一人一份) 3 、市计生局、所在单位出具收养人有关情况证明。 4 、乡镇计生办证明。 5 、由村、所在单位出具抚养、教育子女能力证明。 6 、由当地派出所出具查找弃婴、儿童生父母报案证明。 7 、到诸城市报社办理收养查找弃婴、儿童生父母报纸公告。 8 、收养人双方到县级以上医院体检。 9 、收养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薄复印件。 10 、收养人照片、被收养人照片, 五、五保供养 办理五保供养条件 1 、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2 、无劳动能力的 3 、无生活来源的 法定扶养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办理五保供养程序 本人要求五保的,由本人写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必须经村民委员会同意,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乡镇政府发给由民政部门统一印制《五保供养证》。 在什么情况下停止五保供养 五保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村民委员会审查,报乡镇政府批准,停止五保供养,收回《五保供养证》。 1. 有了法定扶养义务人,且法定扶养义务人具有扶养能力的 2 、重新获得生活来源的 3 、巳满 16 周岁且具备劳动能力的。 五保供养主要内容 1 、供给粮油和燃料; 2 、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 3 、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 4 、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有人照料; 5 、妥善办理丧葬事宜。 五保供养形式 实行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乡镇可以兴办敬老院,实行集中供养,统一管理,保证老人的生活。不能入乡镇或村办敬老院,可分散供养,由本人所在村负责供养,也可由亲属供养,供养事宜可与其亲属签好供养协议实行供养。 对未成年人的五保对象年满 16 周岁的,根据规定可停止供养,个人财产由他人代管的,要归还其本人。 对五保户的财产,本人可继续使用但不能自行处分。需要代管的,可由村集体代管。 五保户死亡后,财产如何处理 根据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五保对象死后,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五保供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 五、民间组织管理 社会团体登记所需材料 1 、筹备申请书 2 、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 、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4 、发起人和拟任责任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 、章程草案 6 、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7 、成立登记申请书 8 、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9 、社团章程 10 、社团法人登记表 11 、社团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12 、社团分支 ( 代表 ) 机构登记表 13 、社团负责人备案表 14 、社团办事机构备案表 15 、社团章程核准表 16 、社团印章备案表 17 、社团帐户备案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所需材料 1 、登记申请书 2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 、验资报告 4 、场所使用权证明 5 、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 、章程草案 7 、机构代码 8 、银行帐户 9 、印章 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所需材料 1 、新办社会福利企业审批表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企业职工花名册 4 、企业残疾职工有效证明 六、优抚安置 1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享受群众优待的对象范围是: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义务兵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和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 烈士家属、伤残军人和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在享受国家抚恤或定补基础上,生活水平尚未达到当地一般群众水平的,享受群众优待;对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 “优待金由义务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政府发给,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不予优待。”但异地入伍的义务兵家属,可享受现役军人家属的政治待遇。 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校学员是通过考试进入军校学习的,毕业后享受干部待遇,与义务兵有区别。因此,其家属不享受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待遇。 2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复员退伍军人”包括复员军人和退伍军人两部分人员。复员军人,是指 1954 年 10 月 31 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组织批准复员的人员,在乡的红军失散人员也按复员军人对待。退伍军人,是指 1954 年 11 月 1 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 3 、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之指战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国家规定的评残条件,办理评残手续,取得了《革命伤残军人证》者,均称为革命伤残军人,可以享受国家的抚恤和优待。 4 、根据有关规定,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确实长期需要人扶助的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中,属于分散供养的和领取离、退休费的可享受护理费待遇。属于由国家集中供养的和少数在职继续工作的,不享受这一待遇。 5 、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按国家现行规定应享受公费医疗待遇。这部分人的公费医疗由卫生部门负责管理,但不得实行包干。 6 、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治疗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7 、根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在乡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公费医疗问题的通知》(民 [1983] 优 103 号)和《关于重申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公费医疗不得实行定额包干办法的通知》(民优发 [1990]15 号)文件规定,在乡二等乙级(含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应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其公费医疗由卫生部门负责管理,但不得实行包干的办法。 1998 年建立医疗保险制度后,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国发 [1998]44 号)的规定,二等乙级(含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医疗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8 、据 1987 年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规定,“从哪里来,回哪里去”是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基本原则。即:士兵退役后仍回原入伍征集地,由当地人民政府安置其参加农业生产、分配工作或复学、复工、复职。 9 、据 1987 年 12 月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规定,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必须在 30 天内,持本人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立即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介绍信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二等、三等伤残义务兵与年度退伍义务兵同时办理退伍和接收手续。退伍后,由原征集地的人民政府接收。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工作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10 、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 15 条规定,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 10 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七、社区建设 根据中办发 [2000]23 号文件精神和民政部的总体工作部署,诸城市把社区建设作为城市化工作的重中之重,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从改革管理体制入手,积极探索,开拓创新,扎扎实实地推进社区建设工作。 2002 年 3 月开始先后在密州街道白玉山子村、建国居委会进行试点。 2003 年 5 月 16 日,市委、市政府召开了全市社区建设暨“村改居”工作动员会议,出台了《诸城市城区“村改居”工作实施方案》,全面部署社区建设工作,正式拉开了社区建设工作序幕。目前,我市社区建设发展势头强劲,形势喜人。一个党政领导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社会各界大力支持、各街道你追我赶的大好局面初步形成—— 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区建设进展顺利。市委、市政府把推进社区建设作为城市和城区工作的重要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多次召开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及各种座谈会进行研究部署。今年,成立了以市长为主任,分管副书记、副市长为副主任, 31 个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及 3 个街道办事处主任为成员的社区建设协调指导委员会,作为全市社区建设的领导机构,在民政局设立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街道把社区建设列入 “ 一把手 ” 工程,成立了专门机构,确定专人分管。有 “ 村改居 ” 任务的村也相应地成立了组织机构和办事机构,初步形成了以市为主导、街道为主体、居委会主办的三级组织体系。 社区体制改革步伐加快, “ 村改居 ” 取得阶段性成果。以 “ 村改居 ” 为突破口,科学合理划分社区,构建新的社区管理体制这项工作已经普遍展开,并且步伐很快。市社区建设协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与各街道相互配合,坚持边调研,边实践,根据我市实际,提出设立 “ 实体型 ” 、 “ 企业型 ” 、 “ 市场型 ” 、 “ 小区型 ” 四种类型的社区居民委会。各街道根据《诸城市城区 “ 村改居 ” 工作实施方案》和社区居委会的设立模式,从有利于资源共享、有利于居民自治、有利于强化管理出发,对每个社区居委会的区域勘定界线,明确范围,科学命名,已上报 48 个社区居委会( “ 村改居 ” 的 39 个,新设立的 9 个)。其中,密州街道 29 个,龙都街道 13 个,舜王街道 6 个。为逐步建立健全社区党的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市社区建设协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起草了有关文件 , 对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办公经费、工作人员补贴以及社区户籍管理、计划生育、环境卫生、小区物业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明确,目前,正在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不久将出台实施。 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形成社区建设发展的浓厚氛围。社区建设是新生事物,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案和提案明显增多;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诸委 [2003]10 号文件要求,结合本职工作,在建立社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中寻求结合点,深入开展社区党建、社区为老“星光计划”、社区文化、社区计划生育、社区治安、社区环境卫生等工作,并制订了相应的管理措施。新闻媒体及时报道社区建设,使社区建设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广大居民也积极参与社区建设,一些以“社区”冠名的商店、医院、饭店、服务中心等也自发地出现在居民小区和主要大街。这些都表明,议社区、抓社区、建社区的良好氛围已经形成。 八、婚姻登记 结婚登记 按照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的要求,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 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三、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登记需持军人证件、部队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同时要在婚姻登记机关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结婚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离婚登记 按照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的要求,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登记需持军人证件、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撤消受胁迫的婚姻 按照《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的要求,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消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应当撤消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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