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诸城市政府设置的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行政部门,现有干部职工506人。内设机构为8个职能科室(办公室、组织人事科、规划财务科、劳动工资就业培训科、社会保险科、监察监督科、劳动争议处理科、法规政策科);下设9个事业单位(技工学校、劳动就业办公室、劳动保险处、医疗保险处、机关保险处、农村保险处、再就业服务中心、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劳务市场办公室)和11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协调管理63家劳服企业。主要承担着就业再就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劳动工资、职业培训教育、职业技能鉴定、劳动保障宣传、劳动保障监察监督、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劳动信访争议仲裁、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劳服企业管理等职能。
近几年,诸城劳动保障工作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解放思想,干事创业,开拓创新,各项事业实现了超常规、跨越式发展,技工学校2002年3月1日经国家劳动保障部批准为高级技工学校,抢抓机遇,实施规模扩张,2003年3月,在开发区征地660亩,投资1.2亿元,建成了现代化新校区,成为全国规模最大、名牌专业最多、招生数量最多的县办高级技校,在校生已达8000多人;2003年5月,经市政府批准,设立了11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率先在潍坊市构筑起了城乡一体的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自2001年起,各项社会保险费征缴总额连续三年稳居潍坊各县市区首位。2003年,征缴社会保险费27251万元。2001年10月1日,基本医疗保险全面启动,机关、事业、企业的所有职工一次性全 部纳入,实现了一次启动、一步到位、稳健运行,参保人数列山东省县级第一位;离休人员、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也相继纳入了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顺利实施,至此,建立起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位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用足用活劳服企业优惠政策,大力发展劳服企业。新郎希努尔成为全国劳服企业第一品牌。2003年投资3亿元,在开发区征地600亩,新上新郎家居城,达产后将成为北方最大的家居科研生产营销基地。新收购的纺织医院,盘活资产,加快改革步伐,由濒临倒闭的一家厂办医院一举成为全市规模、效益最好的医院之一。成立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大队,加强人员、设施、制度等软硬件建设,加大了执法监察力度,增强了执法监察效果,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关系进一步和谐稳定,为全市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持续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工作职能
(一)办公室 联系电话:6123280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保密、机要通信、安全保卫、督查督办、会议组织、接待及系统内部的安全生产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务群团、纪检监察、干部人事;拟定全市综合性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普及、调研及综合性文稿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联系电话:6122307
组织拟定全市综合性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承办机关法律事务,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险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普及、咨询工作和督查督办;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调研和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参与我市困难企业的解困工作,负责向困难企业职工宣传落实有关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指导本系统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
(三)劳动工资就业培训科(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科、市技工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联系电话:6122767
拟定全市劳动关系调整的有关规则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办法;负责劳动合同审查、鉴证工作;负责对劳动力市场的规范化管理;负责企业招用职工审批;指导企业制定岗位规范;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按分工拟定“农转非”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县级企业劳动模范评定和国家级、省级、潍坊市级企业劳动模范的推荐工作;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拟定全市企业职工工资宏观调控政策、措施,提出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议;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政策和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督导落实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拟定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政策;审核市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未实行年薪制的市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相关的行业标准;指导全市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建立和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拟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政策和办法;指导企业建立技术岗位持证上岗制度;负责技术工人技能考核鉴定和初级技术工人发证工作;拟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拟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和措施;拟定全市技工学校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指导全市技工学校招生和就业工作,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组织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教学研究、教材建设和评估认定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潍坊市有关劳动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拟定城乡就业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四)劳动争议处理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信访科) 联系电话:6122291
拟定劳动争议仲裁政策、规则并组织实施;认定全市劳动争议仲裁人员资格;受理有关劳动争议案件,指导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负责处理与劳动争议有关的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承办机关法律事务,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险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承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劳动保障信访工作。
(五)社会保险科(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电话:6122295
拟定全市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实施办法、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各项社会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组织实施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政策、办法;拟定养老、医疗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组织实施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组织实施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和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医疗、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组织拟定定点医院、药店的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工伤、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拟定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审批企业职工退休(其中企业干部退休按管理权限审批)。
(六)监察监督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联系电话:6122291
组织实施全市劳动保障监察的有关政策;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依法行使劳动保障监督检查权;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督检查规范,监督检查企业技术工人持证上岗制度;按照法律、法规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依法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内部审计规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或协助查处基金管理的违纪违规案件;认定投资 机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资格;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并对其承办的补充保险基金实施监督。
(七)规划财务科 联系电话:6123285
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汇总编制机关及所属单位各项经费预决算并监督实施;管理机关财务、劳动工资、局属国有资产及局属单位的财务审计、监督和财务人员管理;拟定劳服企业近期及长期发展规划;对劳服企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和服务;定期进行财务审计。
制定信息管理及其网络的规划、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承担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统计与信息工作,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工 作 规 程
(一)劳动工资就业培训科工作规程
1、办理企业新招用人员工作规程
(1)企业准备以下材料,报劳动工资就业培训科。
①招用人员登记表1份;
②招用人员备案表1式6份;
③招用人员户籍证明;
④职业学校毕业生须准备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书。
(2)劳动工资科就业培训办理招工手续。
(3)职业介绍中心备案,收中介费。
(4)劳动工资就业培训科劳动合同鉴证。
(5)劳动保险处办理投保手续。
2、办理企业二次就业人员工作规程
(1)企业准备以下材料,报劳动工资就业培训科:
①招用人员登记表1份。
②招用人员备案表1式6份。
③户籍证明。
④与原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决定书。
⑤与原单位的停保报告书。
⑥是农民合同制工人的须查看本人档案,查验是否经过劳动工资就业培训科审批。
(2)劳动工资就业培训科办理招工手续。
(3)职业介绍中心备案,收中介费。
(4)劳动工资就业培训科办理劳动合同鉴证。
(5)劳动保险处办理续保手续。
3、办理职工市内调动工作规程
(1)填写职工流动审批表,调出、调入单位及各自的主管部门盖章后,报劳动工资就业培训科。
(2)劳动工资就业培训科办理调动手续,开四联单,办理劳动合同鉴证。
(3)凭四联单到劳动保险处办理养老金转移。
4、办理技校毕业生就业手续工作规程
(1)接收单位开具接收证明,报劳动工资就业培训科。
(2)劳动工资就业培训科办手续,开职工介绍信,办理劳动合同鉴证。
(3)凭职工介绍信,到劳动保险处办理投保手续。
5、新成立企业劳动工资立户工作规程
(1)准备以下材料,报劳动工资就业培训科:
①企业立户申请报告。
②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份。
③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份
④全民、县以上集体、外商投资企业还须出具相应的批文原件。
(2)劳动工资就业培训科办理审批手续。
(3)凭劳动工资就业培训科审批手续,到监察监督科办理劳动规章制度备案。
(4)凭劳动工资就业培训科审批手续,到劳动保险处办理开户投保手续。
6、办理企业人员移交工作规程
(1)准备以下材料,报劳动工资就业培训科:
①人员移交表一式6份。
②人员移交名单一式6份。
③所有移交人员的劳动保险手册。
(2)劳动工资就业培训科办理审批手续、劳动合同鉴证。
(3)凭劳动工资就业培训科审批手续,到劳动保险处办理养老金移交手续。
7、办理自谋职业人员投保工作规程
(1)自谋职业人员到职业介绍中心领取填写《自谋职业人员申请投保审查备案表》,并准备以下材料:
①本人申请。
②户籍证明。
③学历证明。
④户口所在地的思想表现证明。
(2)劳动工资就业培训科办理审批手续。
(3)劳动保险处确定缴费基数,计算所缴费用,并盖章。
(4)医疗保险处确定缴费基数,计算所缴费用,并盖章。
(5)职业介绍中心缴费,盖章。
8、企业招工广告审批工作规程
(1)准备以下材料,报劳动工资就业培训科。
①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②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③企业招聘广告、信息审核登记表。
(2)劳动工资就业培训科办理审批手续。
(3)凭劳动工资就业培训科审批手续,到职业介绍中心备案,联系报名事宜。
9、办理农民合同制工人改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工作规程
(1)准备以下材料,报劳动工资就业培训科:
①本人档案。
②户籍证明及户口本。
③改档费10元。
(2)劳动工资就业培训科审批。
(3)劳动保险处将劳动保险手册改为城镇合同制工人。
10、办理职工跨区域调出工作规程
(1)填写职工流动审批表1式6份,报劳动工资就业培训科。
(2)劳动工资就业培训科审批,盖章。
(3)劳动工资就业培训科收到调入地劳动部门的商调函后,将调出人员的关系介绍到调入地劳动部门。
(4)调出人员凭劳动工资就业培训科审批手续,到劳动保险处办理养老金转出手续。
11、办理职工跨区域调入工作规程
(1)填写职工流动审批表1式6份,调出地单位及劳动保障部门、我市接收单位盖章后,报劳动工资科。
(2)劳动工资就业培训科负责审查有关材料,看是否符合调入条件。
(3)劳动工资就业培训科办理手续,开商调函到调出地劳动部门。
(4)收到调入人员的档案后,查看有关材料是否属实。
(5)开调令到调出地劳动保障部门,同意接收调动人员劳动关系。
(6)将劳动关系介绍到我市用人单位。
12、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工作规程
(1)准备以下材料,报劳动工资就业培训科:
①就业许可证。
②单位的申请报告1式2份。
③有效的护照签证。
④《外国人就业登记表》1式3份。
⑤2寸免冠照片4张。
(2)劳动工资就业培训科以劳动保障局名义写出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申请报告,潍坊市劳动保障局盖章,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13、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程
(1)各职业学校、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准备以下材料,报劳动工资就业培训科。
①所有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1式3份。
②照片:1寸2张,2寸1张。
③相应的原职业资格证书。
④按鲁价费发[2001]80文件收取鉴定费用。
(2)对职业技能鉴定人员进行职业资格鉴定。
(3)对鉴定合格者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14、办理工人技师工作规程
(1)申报人员准备以下材料,报劳动工资就业培训科:
①技师职务申报表》1式2份。
②个人总结一份。
③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
④二寸照片2张。
⑤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成果、论文及技术竞赛、先进生产者的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⑥按鲁价费发[2001]80文件规定收取费用。
(2)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科审批。
(3)发放技师职务资格证书。
15、办理高级技师工作规程
(1)申报人员准备以下材料,报劳动工资就业培训科:
①《高级技师职务申报表》1式2份。
②《推荐评审高级技师职务人员有关情况综合简表》一式17份。
③个人总结一份。
④技师证书、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
⑤二寸照片2张。
⑥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成果、论文及技术竞赛、先进生产者的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⑦按鲁价费发[2001]80文件收取费用。
(2)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科审批。
16、办理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及新招职工转正定级工作规程
(1)用人单位准备以下材料,报劳动工资就业培训科:①各类人员转正、定级综合审批表1式3份。
②各类人员转正、定级审批明细表1式3份。
③各类人员转正、定级审批表1份。
④企业职工年功工资审批表1份。
⑤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毕业证;新招职工档案。
(2)劳动工资就业培训科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17、办理职工调动工资审定工作规程
(1)用人单位准备以下材料报劳动工资就业培训科:
①企业职工调动工作工资变更审批表1份。
②调入职工档案。
③原单位工资介绍信。
(2)劳动工资就业培训科办理工资变更手续。
18、办理复员退伍军人工资审定工作规程
(1)用人单位准备以下材料报劳动工资就业培训科。
①复员退伍军人工资审定表1份。
②企业职工年功工资审批表1份。
③复员退伍军人档案。
④民政局开具的介绍信。
(2)劳动工资就业培训科办理工资审定手续、劳动合同鉴证。
(3)劳动保险处办理投保手续。
19、办理干部工人更改参加工作时间连续工龄审批工作规程
(1)用人单位准备以下材料报劳动工资就业培训科:
①干部工人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连续工龄审批表1份。
②职工档案。
(2)劳动工资就业培训科办理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连续工龄审批手续。
20、办理企业工人技师职务津贴审批工作规程
(1)企业准备以下材料报劳动工资就业培训科:
①企业工人技师职务津贴审批表1份。
②技师证。
③聘书。
(2)劳动工资就业培训科办理企业工人技师职务津贴审批手续。
21、劳动合同鉴证工作规程
(1)劳动工资就业培训科办理招工或调动手续。
(2)领取劳动合同文本(每人一式二份)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二份。
(3)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填写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并加盖公章。
(4)审查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劳动合同鉴证。
(5)劳动合同鉴证后,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签证花名册一份留鉴证机关,一份由用人单位留存。
(6)凭劳动合同鉴证手续到养老保险处、医疗保险处办理养老、医疗保险手续。
22、集体合同审查工作规程
(1)由用人单位拟定集体合同文本,交由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由用人单位与企业工会或企业职工代表签订集体合同。
(3)集体合同签订后,单位应在七日内将集体合同一式四份报送劳动工资就业培训科审核。
(4)自收到集体合同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5)集体合同备案一式四份。
(二)社会保险科工作规程
23、办理职工退休工作规程
(1)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单位劳资科。
(2)企业劳资科出具职工年龄、参加工作时间等证明,并携带本人档案、身份证和养老保险手册,报劳动保障局社保科。
(3)社保科审核后,填写《退休登记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每月26日前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4)退休手续批准后,由企业劳资人员到劳动保险处计算养老金,并从审批的下月起发放退休费。
24、工伤认定工作规程
(1)职工发生事故,企业应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局社保科备案,并于十五日内写出书面工伤报告,填写一式三份工伤报告书。
(2)局社保科根据企业工伤保险报告书,组成二人以上的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作出初步认定,经局领导研究后,作出认定结论。
(3)工伤认定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和职工本人,并根据工伤认定书报销工伤费用和支付工伤待遇。
(4)工伤医疗费用的支付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审核,对药不对症和时间不符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医疗费用。
(三)监察监督科工作规程
25、办理违纪职工处理备案工作规程
(1)由用人单位报送监察监督科违纪职工违纪事实材料、用人单位对违纪职工的处理决定书,一式六份。
(2)监察监督科依法审查对违纪职工的处理决定。
(3)备案登记。
(4)凭备案登记的《处理决定书》到有关部门办理停保、失业、再就业和个人投保手续。
26、查处违法案件工作规程
(1)违法案件的举报、信访。
(2)违法案件的受理、审查。
(3)案件立案审批。
(4)案件调查。
(5)拟定处理方案,报局长审批。
(6)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理法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违法案件处理文书。
(8)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司法强制执行程序。
27、劳动保障年检工作规程
(1)由监察监督科将年度劳动保险年检通知下发给年检单位。
(2)年检单位到监察监督科领取劳动保障年检资料、年检工作通知。
(3)年检单位按照年检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携带以下材料参加年检:
①如实填写年度劳动保障年检手册。
②年度年底职工花名册。
③年度签订、续订和鉴证的劳动合同文体、全部职工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
④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凭据。
⑤年度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和会计财务年报。
⑥年度招用城镇劳动者的《招用人员登记表》。
⑦年度招用农村劳动力的批文、花名册、外来人员就业证书。
⑧年度全部职工原始考勤表(卡)。
⑨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支付凭证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凭证。
⑩企业技术工种目录表、从事技术工种人员花名册、发放职业资格证书明细表、缴纳职工教育基金凭据。
(4)年检人员对年检单位进行综合审核。
(5)将年检情况予以通报,年检合格者发给《劳动保障年检合格证》。
28、办理新开办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审查备案工作规程
(1)用人单位报送本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2)监察监督科审查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程序,内容的合法性,对违法、不合理规章制度予以纠正。
(3)监察监督科将审查过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存档一份并进行登记备案,企业存档。
(4)凭《新开办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审查备案登记表》到劳动工资科、保险处、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有关立户手续。
(四)劳动争议处理科工作规程
29、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规程
(1)申诉人申诉需准备以下材料,报劳动争议处理科:
①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一式二份,有第三人的,增加一份。
②涉及工伤案件,申诉人应提交工伤认定书、伤残 等级鉴定书、病历证明和相关医疗费用单据、交通费用单据。
③劳动合同及其他案件,申诉人应提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相关证据。
④社会保险、工资福利的申诉案件,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劳动争议处理科接收案件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对立案受理的报局长审批。
(3)通知申诉人交纳案件受理费,处理费。
(4)送达申诉人、被诉人以及第三人开庭通知、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申诉书副本。
(5)开庭审理案件。
(6)案件调解。
(7)案件裁决。
(8)送达仲裁调解或仲裁裁决文书。
(9)仲裁文书归档。
30、接待来信来访工作规程
(1)接受来信来访,并予以登记。
(2)审查来信来访的内容、要求。
(3)重大复杂信访案件报局长签批意见。
(4)信访案件事实的调查。
(5)拟定信访案件处理意见,报局长审批。
(6)依法下达信访案件处理结果,通知信访涉案当事人,予以妥善处理结案。
(7)回访、反馈建议和意见。
(8)归档。
劳动保障执法依据
(一)综合部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
(二)劳动用工部分
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国务院令第364号 2002年10月1日)
4、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山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9号 1998年11月21日)
(三)劳动合同部分
5、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山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8号 2001年10月28日)
(四)劳动就业部分
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发[2002]12号 2002年9月30日)
7、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决定》
(鲁发[2002]24号 2002年11月28日)
8、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鲁政发[2001]26号 2001年3月28日)
9、中共潍坊市委、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决定》
(潍发[2002]28号 2002年12月30日)
10、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计委、经贸委、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中央编办、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2]20号 2002年11月25日)
(五)职业培训部分
11、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
(山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3号2000年12月22日)
1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9]60号 1999年6月27日)
13、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潍劳社发[2001]164号 2001年11月12日)
1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教育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通知》
(鲁政发[2001]66号 2001年7月12日)
(六)社会保险部分
15、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发[1978]104号 1978年6月2日)
16、失业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258号 1999年1月22日)
17、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259号 1999年1月22日)
18、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8]44号 1998年12月14日)
19、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劳部发[1996]266号 1996年8月12日)
20、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政发[1999]94号 1999年8月24日)
2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政发[1999]103号 1999年9月13日)
22、潍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 2000年10月24日)
23、潍坊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 1998年4月6日)
24、诸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诸城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2001年9月4日)
25、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通知
(诸政发[1999]8号 1999年3月19日)
(七)监察监督部分
26、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 1999年3月19日)
27、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 2001年5月18日)
2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2]12号 2002年7月15日)
29、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山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6号 2000年10月26日)
30、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养老保险费征缴清欠和回收挤占挪用基金工作的通知》
(鲁政发[2000]4号 2000年1月5日)
(八)劳动争议部分
3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117号 199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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