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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放宽登记条件。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凡具有投资能力及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均可凭有关证明或身份证申请经商办企业。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前置审批的行业和项目外,其余审批项目可由申请人取得营业执照后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放宽经营领域。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业和商品外,都允许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对国家限制生产经营的部分行业和商品,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前提下,允许业户采取参股经营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
  三、降低准入门槛。私营企业组建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降至2000万元,控股子公司由5个以上减为3个以上。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一次注入有困难的,实行资本分期到位,各投资人首期出资额应达到注册资本10%以上(最低不少于3万元),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其余部分在三年内全部到位。以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名优商标等知识产权入股的,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由20%提高到35%。
  四、放宽企业名称限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推荐申报无行政区划或省、市级名称。冠“潍坊市”名称的企业,注册资本(金)由200万元降至100万元。放宽名称中的行业特点及连锁店名称字号等方面的限制。
  五、下放登记注册权限。积极进行工商所对个体工商户核准发照的试点工作。除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其他任何人不得对投资项目的注册登记核准行使否决权。
  六、提高办事效率。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推行“一审一核”制度。在文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按以下时限办理登记等有关事项:
  (1)名称预先核准由法定的10天缩短为3个工作日。
  (2)各类企业设立登记由法定的30天缩短为5个工作日。
  (3)名称、经营范围等各项变更登记和企业年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4)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5)市场登记由法定的30天缩短为5个工作日。
  (6)展销会登记由法定的15天缩短为3个工作日。
  (7)企业财产抵押登记由法定的5天缩短为2个工作日。
  (8)合同鉴证由法定的30天缩短为2个工作日。
  (9)广告许可证和各类广告业务的审批由法定的30天缩短为5个工作日。
  (10)所有核审事项只要登记手续齐全,马上就办,对特殊情况,要坚持急事急办,能当天办完的不能过夜。
  (11)提高行政执法效率。行政处罚案件一般应在立案后3个月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结案,要经分管局长批准。
  (12)各类备案事项实行即时办理,随到随办。
  七、规范收费行为。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的项目,严格按照就低收取,不准超收。严格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和通用票据,坚决杜绝不使用规定票据的乱收费行为。
  八、落实规费减免政策。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潍坊以及我市有关减轻生产经营者负担的规定,进一步落实好下岗失业人员、军转干部、机关轮岗人员从事民营经济减免规费的优惠政策。
  九、深化政务公开。通过政务公开栏、新闻媒体、红盾网站等形式进一步公开工商事务,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如有变更,及时向社会公告。
  十、建立企业联系点。完善联系点制度,重点选择一批科技型、外向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和部分个体工商户作为联系点,定期电话咨询服务或上门解决实际问题。对规模较大、遵纪守法、信誉度高的企业,免予工商年检,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并优先推荐为市级以上“消费者满意单位”和“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十一、实施商标战略。广泛引导企业争创全省著名商标和全国驰名商标,努力打造企业知名品牌,使全市名优商品品牌有较大幅度增长。加大对本地名优商品的保护力度,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积极帮助企业实施“信誉经济”,指导企业深入开展争创“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和“消费者满意单位”活动,搞好各种名优产品推介活动,增强企业市场竞争份额。
  十二、继续深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对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商业欺诈、制售假冒伪劣、侵犯商标专用权、虚假广告宣传、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等违法违章行为严厉打击,保护守法经营和公平竞争,切实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十三、实行预警制度。加强执法服务和行政指导工作,对生产经营者的一般性违法违章行为,只要能够及时纠正,没有发生危害后果,实行预先警示。限期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整改无效的,再依法进行处罚。
  十四、严格规范执法检查行为。查处违法违章案件,必须向被检查企业、个体工商户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文明执法,依法行政。上级安排的集中性专项检查活动,要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建立执法检查协调制度,同一部门不准进行多级重复性检查,对同一事项不准在同一年度内重复检查,杜绝向企业收取检查费用、占用企业财物。
  十五、广泛开展诚信教育。以登记注册资料为基础,结合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其它有关信息资料,建立动态的信用评价体系。加大对中介机构服务行为的规范,提高公正执业水平。充分发挥消协、个私协等社会团体的作用,积极开展“消费者满意单位”、“五星级文明户”等多种形式的诚信创建活动,引导企业和经营业户讲诚信、重信誉。
  十六、积极开展社会监督活动。从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消费者中聘请社会监督员,每年组织两次以上监督员对话交流会或征求意见建议会。对反映出的问题,一经查实认定后,从严查处。
  十七、实行违诺处罚制度。对违反政务承诺、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领导干部予以免职,一般工作人员予以辞退。查证属实的“三乱”行为,对举报人的奖金,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对没有达到“提速”承诺的,或一年内被查出或被举报并查实有2次不按承诺办事的所,取消年底评选先进单位资格,主要负责人在年终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刁难、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在“窗口”单位工作的一律调离;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坚决清除出工商队伍。
  十八、颁布实施全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五项禁令”。
  (1)严禁乱查车、乱收费、乱罚款、乱扣押当事人的车辆、货物、现金、营业执照等。违反者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直至开除。
  (2)严禁接受监管服务对象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由其报销各种费用。违反者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解聘等组织处理。
  (3)严禁接受监管服务对象的礼品、宴请以及其他消费娱乐活动。违反者第一次通报批评,第二次停职检查,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和三次以上者给予纪律处分。
  (4)严禁利用企业年检搭车收费、强行收费以及强行推销书报刊等。违反者第一次通报批评,第二次调离现工作岗位,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和三次以上者给予纪律处分。
  (5)严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以及着工商标志服在公共场所饮酒。违反规定着工商标志服在公共场所饮酒的予以通报批评;在工作日中午饮酒的第一次通报批评,第二次停职检查,三次以上者给予纪律处分;在工作时间饮酒的一律给予纪律处分。
同一工作人员因违反本禁令中的任意一条受到处罚,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被确定为优秀等次和受到嘉奖以上的行政奖励;一年内两次受处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被确定为称职等次;一年内受处罚达到三次以上的予以辞退。同一部门(指直属局、科、所)的工作人员一年内因违反本禁令而受处罚达2人次以上的,该部门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单位,部门领导当年不能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和受到嘉奖以上的行政奖励。
  十九、成立领导机构。成立工商系统经济发展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加强经济环境建设有关规定的监督检查、投诉受理、效能监察等工作。对投诉案件,随投诉、随受理、随查处,能当场处理的当场处理,一般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处结。对危害环境建设的人和事,从严查处,绝不姑息。对一年内连续两次被评议为最差单位的负责人予以诫勉、调离或免职,对被评议为最差工作人员的,予以调离或辞退。将经济发展环境建设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在年终工作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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