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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1、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变名称或者变动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的,要求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给予办理或答复。
2、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审验实行调帐统一审验和被查单位审验相结合的方法,两日内办理完毕。
二、服务价格及商品价格的管理
1、对实行国家指导价的商品价格,在接到申请报告15日内给予一个准确的批复和答复。
2、对本市的公用事业单位的采暖、煤气、液化气、公共汽车、公园票价等调价报告,在做好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15日内给予答复。
3、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如石油、化肥、粮食等,以及涉农收费项目的有关请示报告,15日内给予明确的批复。
三、价格信息服务
1、对企业有关产品价格方面的咨询,根据本局所掌握的材料,属本省发文公布的,当日给予答复。属需要到外省了解价格的,3日内给予答复。
2、对外省和上级了解我市市场行情方面的有关信息,搞好调查,当日回复。
3、对上级领导机关需要的有关价格资料,2小时内上报。
4、对肉、禽、蛋等有关品种的市场检测情况,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提前2日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5、对涉案物品,车损等评估手续健全的,3日内办完;大宗物品等,7日内办完。(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1、对价格违法案件的查处,坚持秉公执法,认真办理,尊重被查单位的法定权利,严格履行法定程序。
2、认真受理价格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案件立即立案,认真查处,查处率要达到100%,并将查处情况及时反馈给投诉举报者。
五、对上级传来的人民来信,政协、人大代表的提案,15日内给予答复,保证件件有回声,桩桩有着落。
六、对群众反映的个别行业的暴利和价格的欺诈行为,按照法律法规,及时进行查处,15日内给予答复。
七、对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推诿扯皮,执法不公,假公济私,违反规定的,一定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热线电话:12358
监督电话:6063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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