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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办文化娱乐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凡手续完备、资料齐全,经现场查验符合条件者,在12个工作日内给予许可答复。不符合条件或需要转报请示和协调的,12个工作日内给予说明。
  二、对文化市场中存在的违法经营、转让证照、擅自扩大经营范围、赌博、提供色情服务等问题,依照文化市场管理法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其经营、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和非法收入,并处非法所得一至六倍罚款直至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依法对文化娱乐场所使用的激光视(唱)盘、录音录像带进行审查,审验合格粘贴山东省文化厅统一印制的准放标志,审验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无漏检、破损、丢失现象。对不合格的音像制品分别经予责令封存、没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四、对各种证、照、簿、卡工本费的收取,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不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和随意减免。
  五、受理文化娱乐经营和管理中违法、违章行为的投诉。接到投诉后,12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能够解决处理的及时解决处理。
  六、凡应给经营单位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12个工作日内不办理或应予说明而未予说明的,免收批办证照工本费,由具体责任人承担。
  七、文化市场管理和稽查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或以权谋私、侵犯文化娱乐经营者合法权益者,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对违法经营者的处罚,必须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者。罚没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否则,当事人可不予执行。
  九、如有超标准收费、乱收费现象,经营者可以投诉。一经查产,由责任人按超标准或乱收费额赔偿。
  十、对文化娱乐场所送交审验的激光视(唱)盘,录音、录像带逾期未验,每逾期一天,扣罚责任人5元人民币,作为对经营者的补偿。造成丢失、破损的,按原物或原价赔偿,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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