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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自接到取用水单位提出的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对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许可,由法律规定的60个工作日,提前到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对急需取水和小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由原来的30天内,分别提前到48小时内或当日答复;取水工程建成后,对取水工程及时进行验收、取水登记和发放取水许可证;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自接到之日起,跨区域的,2日内报到上级业务部门,并积极争取尽快审批。本区域内符合规定的,当天审批。
  二、对破坏水利工程设施、乱取水采砂、偷、毒、电、炸鱼等水事案件,自接到举报电话或信访批示之时,按管理权限,属水利水产局管辖的工程或水域,城区30分钟内、乡镇60分钟内到达现场依法处理。
  三、每次降雨后的雨情报告,由原来的60分钟提前到10分钟内;暴雨或特大降雨过程中,由原来的1小时一报,提前到根据情况随时报告。
  四、乡镇农水工程,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派人到现场勘察,并协助乡镇搞好规划设计、工程施工和技术咨询;对乡镇难以解决的人畜吃水工程,积极向上级水利部门反映情况,努力争取资金扶持。
  五、服务过程中,工作人员不及时办理承诺的业务工作或有吃、拿、卡、要现象的,经举报查实,发现一次者,责令其加倍退款,发现两次以上者,除加倍退款外,调离现工作岗位。
  六、工作人员违章执行公务,经举报查实,发现一次者罚款100元,发现两次以上者,除罚款外,调离现工作岗位。

    热线电话:6213361
  监督电话:611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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