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确保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和下岗职工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
二、企业招用、调动、开除、辞退职工,职工工资变动、调资升级、鉴定和解除劳动合同等手续的办理,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认真审批;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暂时不能办理的,向当事人耐心解释。
三、对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女工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承担责任和义务,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四、接到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报告后,7日内完成失业职工登记、档案接管和管理工作。下岗、失业职工求职,免收报名费、中介费。
五、凡是有培训愿望的在职和失业职工,根据本人对专业(工种)的培训志愿,15天内提供培训机会;有就业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城镇待业青年)均应按规定及时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劳动部门提供全程培训服务;未取得“双证”(毕业证、职业资格证)的已上岗人员,凡应考核鉴定的,均可及时培训考核鉴定,发放“双证”。
六、加强劳动执法监察力度。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的举报和投诉案件,要及时受理并依法查处,7日内给予答复,30日内结案,特殊案件最长不超过60日。
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劳动争议申诉书后,7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60日内审理完毕,特殊情况不超过90日。
八、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离退休政策,对符合政策的退休职工,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九、对联动单位转办的事项,及时、认真地进行答复和办理。
十、若工作人员违反承诺或未按承诺要求办理的,一经查实,给予当事人100元的经济处罚,并在全系统通报批评。
热线电话:6122290
监督电话:6123280
|
Copyright© 2003 Zhucheng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