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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时间,由原来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天缩短为20天。
二、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有偿取得),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的时间,由原来的做出登记决定之后30天,缩短为15天。
三、不予登记的,要在做出决定之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采矿权人需要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有偿取得),审批时间由原来的40天缩短为20天。
五、采矿权人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企业名称,变更审批时间由原来的40天缩短为10天。
六、采矿权人提交年度报告,各种报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要随到随办。
七、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开采由上级矿管部门审批发证的矿种,本办要全程做好服务。
八、及时处理联动服务工作办公室转办的事项。
九、对工作人员工作过程中违诺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一经举报查实,给予相应政纪处分。
热线电话:621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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