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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动人口暂住登记、《暂住证》
(一)申办范围
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乡镇到其他地区暂住3日以上的流动人口,须按规定向暂住地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年满16周岁,拟在暂住地暂住一个月以上的,在办理暂住登记的同时,应申领《暂住证》。
(二)必备条件
1、暂住3日以上1月以下的流动人口;
2、年满16周岁,暂住1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
(三)所需资料
1、申办《暂住证》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1)暂住居民家中的,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簿;
(2)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雇主对暂住人员登记造册;
(3)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并带领承租人;
2、育龄妇女应出具乡镇以上计生部门计划生育证明;
(四)办理程序
流动人口应到暂住地派出所(暂住人口管理站)办理登记、《暂住证》;
(五)办理依据
1、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
2、《山东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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