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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农转非”户口


(一)申办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的非农业户口的公民(职工),均可申请将农业户口的父母、子女、夫妻等亲属转为非农业户口。
   (二)必备条件
   1、夫妻一方在农村(结婚三年以上),生活需要的;
   2、在农村的父母身边无子女照顾,生活难以自理,需要投靠子女生活的;
   3、寄养在农村18周岁以下的子女,或原在农村无亲属照顾的18周岁以下的子女;
   4、父母离婚,需投靠在城市一方的子女。
   (三)所需资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申请人单位证明;
   3、申请人户籍证明和被申请人户籍证明;
   4、被申请人村委证明;
   5、乡镇以上计生部门的计划生育证明;
   6、残疾人的《残疾证》;
   7、父母离婚证明;
   8、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派出所审查基础材料,报市公安局审批落户。
   (五)办理依据
   1、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
   2、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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