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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非迁非”户口


( 一 )申办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工作的干部、职工调动,居住的非农业户口居民、招生及毕业学生、复退转业军人、刑释、解教人员等均可按“非迁非”办理落户。
   (二)必备条件
   1、现在我市有正式工作的干部、职工;
   2、有固定住所的非农业户口居民;
   3、校址在我市招收的大中专院校和技校学生及分配来我市的大中专院校学生;
   4、原籍系我市或父母、子女、夫或妻等亲属在我市居住的复退转业、离(退)休军人;
   5、原籍系我市或父母、子女、夫或妻等亲属在我市居住的刑释解教人员;
   (三)所需资料
   1、人事、组织、劳动部门调令或通知、《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2、学校提供的城镇居民户口的学生和农村户口学生分列的新生花名册、录取通知书;
   3、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报到证、接收单位人事机构证明、落户介绍信;
   4、军队转业、离(退)休干部、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的转业、退伍证和离(退)休证明;
   5、退学、刑释、解教人员的退学、刑释、解教证明;
   6、非农业人口申请迁入的,出具书面申请、所在单位证明、派出所户籍证明、被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夫妻投靠的,需有结婚证、居民身份证;退休职工投靠子女的,需有退休证明。
   (四)办理程序
   1、干部、职工调动、招生、毕业生分配,复退、转业、离(退)休军人的安置,应先到人事、组织、劳动部门、招生、毕业生分配办公室,复、转军人安置办公室办理所需资料,然后到市公安局办理准迁落户手续。
   2、退学、刑释、解教人员直接向派出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派出所报公安局批准后落户。
   3、非农业人口申请迁入的,申请人向拟迁入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派出所报市公安局批准后,发准迁证迁入落户。
   (五)办理依据
   1、山东省公安厅、人事厅、劳动厅鲁公发[1995]46号转发公安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2、《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
   3、《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4、计划、教育部门招生、毕业生分配计划;
   5、山东省公安厅鲁公发[1998]24号《关于严格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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