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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收养子女”户口


(一)申办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已婚而无子女的公民,可以收养一名子女。
   (二)必备条件
   1、已婚而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年满35周岁。
   (三)所需资料
   1、收养人的书面申请;
   2、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
   3、收养人单位证明;
   4、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及申报户口证明;
   5、男方或女方县以上医院出具的不孕不育证明;
   6、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应由社会福利机构出具同意送养证明;
   7、弃婴发现地乡、镇、街办出具查不到生父母的证明;
   8、收养残疾婴儿的残疾证明。
   (四)办理程序
   1、收养人向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2、提出书面申请的同时,向派出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3、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审查同意后,报市公安局审查,审查合格的,准予落户。
   (五)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2、《公安部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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