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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出生、死亡登记
(一)申办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公民所出生的婴儿及公民死亡,均应办理出生、死亡登记。
(二)必备条件
1、婴儿父或母已在我市登记常住户口或是我市驻军军官的;
2、公民死亡前已在我市登记常住户口的。
(三)所需资料
1、出生登记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生育证》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3)户口簿。
2、死亡登记
(1)火化证及死者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
(四)办理程序
1、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派出所提供有关证明,申报出生登记;
2、公民死亡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供有关证明,申报死亡登记;
3、派出所审核后,办理出生、死亡登记,同时注销死亡者户口。
(五)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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