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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出生、死亡登记


 

(一)申办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公民所出生的婴儿及公民死亡,均应办理出生、死亡登记。
   (二)必备条件
   1、婴儿父或母已在我市登记常住户口或是我市驻军军官的;
   2、公民死亡前已在我市登记常住户口的。
   (三)所需资料
   1、出生登记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生育证》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3)户口簿。
   2、死亡登记
   (1)火化证及死者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
   (四)办理程序
   1、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派出所提供有关证明,申报出生登记;
   2、公民死亡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供有关证明,申报死亡登记;
   3、派出所审核后,办理出生、死亡登记,同时注销死亡者户口。
   (五)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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