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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 消 胁 迫 婚 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示撤消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应当撤消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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