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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 婚 登 记


  根据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的要求,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驻户口所在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的条件同结婚登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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