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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婚 登 记


 根据国务院《结婚登记条例》的要求,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现役军人结婚,可以在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部队驻地。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出具:
   (一)军人证件;
   (二)部队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三)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不文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结婚登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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